CATTI经验谈:《中国关键词》英译实践探微(一)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发布人:nanyuzi  

《中国关键词》英译实践探微

 

文/蔡力坚、杨平1

 

本文结合《中国关键词》词条英译案例和专题研讨的成果,对政治文献的英译实践进行微观探讨。

 

一、忠实于原文核心思想内涵

 

按照项目定位,《中国关键词》收录的是当代中国发展理念、发展道路、内外政策、思想文化的核心话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因此,在翻译过程中必须首先要准确传达词条的基本概念与核心思想内涵,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一)确保基本概念准确

 

《中国关键词》内容主要包括词条术语和对该词条术语产生的背景及词条核心思想要义的解释,词条术语是关键词的基本构成。因此,在翻译过程中首先要准确表达这些术语的基本概念和内涵。试举几例:

 

1. “小康

 

自从建设小康社会的概念提出以来,小康社会的译法已有多种,最常见的也许是a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我们不赞成这种译法。虽然prosperous意为successful in material terms,而且我们承认该词语也用来描述目前所经历的成功,但需要指出的是,人们谈论prosperous时经常着眼于未来。究其词源,该词产生于拉丁字prosperus,其含义是doing well。来自词源的这一本意至今仍然是该词语的主要含义。我们说某个国家、某个社会、某个地区或某个家庭prosperous,就是说它们doing well,不一定意味着它们现在就很富裕或已达到某种富裕的水平,而是说目前情况很好,蒸蒸日上,前景可观。有鉴于此,prosperous可用来描述任何一种发展良好的状态,而无论现有发展程度或富裕程度为何。

 

在prosperous前面加上一个修饰词moderately,就更值得商榷了,那就意味着not doing terribly well。Prosperous的近义词是thriving、flourishing、expanding、booming等等。Moderately prosperous也就是not so prosperous或somewhat thriving。在小康概念提出以来,中国经济一直蓬勃向上,一直prosperous, 按照小康的这一译法,把建设一个不那么繁荣的社会作为发展的目标,即从繁荣走向不那么繁荣,国外受众读到这种表述,肯定难以理解和产生歧义。

 

其实,所谓小康,是有客观标准的。1991年国家统计与计划、财政、卫生、教育等12个部门的研究人员组成的课题组,按照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小康社会的内涵确定了16个基本检测值。这16个指标涉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等。这些都是客观标准,反映的不是发展的势头,而是发展的结果。

 

因此,我们认为,用a moderately well-off society来表示小康社会是比较恰当的。Prosperous与well-off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prosperous一般带有很大的相对性和主观性,而well-off可以具有绝对性和客观性;2)prosperous反映过程(势头、前景),而well-off反映结果(实际状况)。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用moderately修饰prosperous,限定了发展的势头,而用moderately修饰well-off,只限定了的程度,而这正是小康的本意。

 

2. “依法治国法治建设

 

“依法治国,有人将其译成governing the coun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其他译法还有:rule according to the law、law-based governance等等。应该承认,与把小康译成moderately prosperous的情况不同,以上译法与原文内涵不一定有特别大的偏离。但所有这些译法都带有一种connotation,即此前的做法都是govern/rule not according to the law。不过,人们始终可以对某一概念加以进一步解释,使其含义更加明确。我们在此想问的问题是,在英语里已有对应概念(the rule of law)的情况下,我们究竟有没有必要制造新概念?

 

从“依法治国的词语组合来看,就是在“法治的基础上增加两字,把两字改为四字(这在酷爱四字结构的中文里有时是出于文字表达的需要)应该在实质内涵上没有发生变化。当然,可以认为加上“国字后便强调了国家层面,但要指出的是,我们谈论法治问题时本来就是谈国家层面的问题,而且英语里的the rule of law一般也指国家层面的情况。

 

再来看the rule of law,词典(如dictionary.com)对the rule of law的解释是,the principle that all people and institutions are subject to and accountable to law that is fairly applied and enforced; the principle of government by law。维基百科的解释是:The rule of law is the legal principle that law should govern a nation, as opposed to being governed by arbitrary decisions of individual government officials。这与中文里“法治依法治国的概念基本相同。

 

事实上,关于the rule of law,有许多不同的定义,大家有不同的解释。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也承认,法治这个术语很常用,但很难定义(The rule of law is a term that is often used but difficult to define)(见https://www.americanbar.org/content/dam/aba/migrated/publiced/features/Part1DialogueROL.authcheckdam.pdf)。虽然the rule of law是一个普遍性概念,世界各国在这方面都有自己特定的做法。我国主张的“法治在内涵上必然也不完全等于某些其他的the rule of law的概念。于是,有人认为中文的法治与the rule of law有别,应该用别的术语来表达。照此说法,世界各国都推行相互有别的the rule of law,是否就意味着世界上需要有无数种特定术语来描述这个概念?必须承认,尽管中文的法治与关于the rule of law的某些定义有别,但共性是主要的,差别是次要的。

 

关于法治建设,有人将其译成legal construction,这种字面机械对应翻译是比较离谱的。XX建设在中文里常用,但在翻译成英文时,多数情况下需要根据上下文语境灵活处理。前面讨论过,法治可译成the rule of law,法治建设,我们认为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应是一种比较恰当的选择,至少国外受众能够读懂和理解。

 

3. “命运共同体

 

“命运共同体官方最早提供的译文是a community of common destiny。Destiny一词的使用似乎带有一种宿命观,因为destiny is the force that controls what happens in the future。实际上,命运共同体是指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按照这一理解,我们认为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是比较恰当的译法。后来,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团采纳了这种译法,要求联合国口译部门将命运共同体改译为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4. “民族复兴

 

一种常见的译法是rejuvenation of the nation。这种译法虽然在内涵上应该说没有错,但rejuvenation的最基本的含义的making ... look or feel younger, 最通常是用于化妆品护肤品广告。这里谈的是民族复兴,似乎还是避免使用这样的词为上策。我们认为用national renewal也许合适一些。

 

5. “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有人将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译成transition from a low-skilled economy to one driven by innovation。我们觉得这种译法不够确切,因为要素驱动是指主要依靠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如土地、资源、劳动力等等)来推动经济增长。而仅仅用low-skilled不能涵盖各种要素。考虑到要素驱动这一术语本身译自英文factor-driven,而且在相关中文语境里使用时的含义仍然与factor-driven相当,故应该以factor-driven来表示。

 

注释:

 

1. 蔡力坚,联合国前高级译审,美国明德大学蒙特雷国际研究学院客座教授。杨平,编审,中国翻译研究院秘书长,《中国翻译》杂志副主编。